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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48812】变现公物归个人运用算贪婪仍是移用?

  张某,某国有轿车制作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企管部司理。2016年6月,经单位领导赞同,由张某担任将A公司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借给一外资轿车制作商(以下简称B公司)运用,一起A公司要求企管部担任该租借物的收回和办理。2016年9月,借用合同实行结束,但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仍放置在B公司。

  2016年10月之前,张某代表A公司与某轿车零配件公司(以下简称C公司)共产生6次购销事务,C公司欠A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,一向未能付出。因C公司担任人赵某和张某系同学联系,A公司领导责成张某向C公司追讨货款。赵某恳请张某想办法替自己先向A公司偿还部分货款,并许诺1个月后偿还张某垫支的钱款及欠A公司的尾款。张某为减轻未追回货款的压力,于2016年12月私自将存放在B公司的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予以变卖,得款人民币8.9万元,悉数用于替赵某的C公司偿还所欠A公司的部分货款。该案因大众告发而案发,经监委查验事实。案发后,张某共偿还了人民币2.9万元,尚有人民币6万元不能交还。

  第一种定见以为:张某运用职务上的便当,私行处置单位资产,具有贪占成心和行为,涉嫌贪婪罪。

  第二种定见以为:张某移用的系非特定公物,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移用非特定公物能否科罪的请示的批复》,其行为不构成移用公款罪。

  第三种定见以为:张某运用职务上的便当,变现公物供别人运用,实则是移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给别人进行盈利活动,其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。

  贪婪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,并吞、盗取、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。贪婪罪片面方面为成心,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。详细到本案,张某运用了办理A公司租借物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的职务便当这一点不存争议,关键是其私行处置公物的行为能否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成心。如前所述,A公司派张某向C公司追讨货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张某与C公司担任人赵某系同学联系,便于交流洽谈,而张某将所办理的公物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变现帮赵某向A公司偿还货款也恰恰是出于同学友情。客观上,张某亦未对进口数控三面冲孔机进行藏匿。因而,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,张某缺少并吞公物的违法成心,其行为不符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,第一种定见难以令人信服。

  200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移用非特定公物能否科罪的请示的批复》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以为:“刑法第384条规则的移用公款罪中未包含移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运用的行为,对该行为不以移用公款罪论处。如构成其他违法的,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科罪处分。”移用非特定公物寻求的是公物的运用价值,而本案中,张某的行为是“移用”加“变现”,最大的意图是“变现”,其寻求的是公物的价值而不是运用价值,因而在本质上不同于移用非特定公物行为。第二种定见误读了《批复》精力,不具有合理性。

 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的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》规则,“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”是指将公款供自己、亲朋或许其他自然人运用;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;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,获取个人利益。本案中,张某移用公物予以变现,再运用所得金钱协助同学赵某偿还商业欠款,标明张某在施行移用行为时寻求的是公物自身的价值而非运用价值,公物被移用后,进入了流通领域完成其价值,变现的金钱又为行为人私行运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说行为人移用的公物已不是具有运用价值的物,而是公物价值的载体,即公款。行为人张某将公物予以变现,则公物转化为公款,并且行为人终究意图是运用该公款,这虽然是一个从公物到公款的进程,但本质上与移用公款并无差异。

  综上所述,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运用职务便当,私行变现公物,所得金钱归个人用于盈利活动,数额较大,其行为严峻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资金运用权,涉嫌移用公款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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